董事的积极义务及违反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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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来纪[1] 

机构地区:[1]上海社科院法学所

出  处:《上海国资》2003年第4期18-21,共4页Capital Shanghai

摘  要:积极义务为董事必须作为而不能不作为的义务。反之,不仅被视为渎职,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董事的积极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善管义务善管义务是指董事要象普通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合理注意一样,机智谨慎和克尽克俭地管理公司事务。这里所说的'合理注意'是指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相当于具有同样学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时一样的注意程度。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检查或者衡量董事是否履行善管义务的标准有二:一是主观标准即董事在主观(思想品质)上。

关 键 词:董事 积极义务 义务 法律责任 中国 善管义务 公司法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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