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纳以艺术作品价值等级三原则对造型艺术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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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男[1] 

机构地区:[1]哈尔滨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系

出  处:《牡丹》2016年第5X期52-53,共2页PEON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西方文学与道德关系理论的逻辑探究和历史批判”(12CZW010)

摘  要:丹纳在《艺术哲学》最后一编中提出了划分艺术作品等级的三个原则,即艺术作品表现事物特征的重要程度、有益程度及效果集中的程度,并以造型艺术为具体事例,对每一原则加以考察论证。笔者结合造型艺术,考察丹纳提出的艺术作品价值等级划分的三个原则。在探讨评价艺术等级三原则用于造型艺术前,有必要强调的是,丹纳把造型艺术看成是表现人肉体的艺术,这样就把绘画中的风景画排除在外了。

关 键 词:艺术作品 价值等级 丹纳 《艺术哲学》 波提切利 事物特征 美惠三女神 鲁本斯 以形写神 唐时期 

分 类 号:J205[艺术—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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