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评析  被引量:1

The Comment and Analysis of Breach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Contract Law and Liability for Warrant of Sale Contract De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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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德敏[1] 郑丽莹[2]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2]南昌市财政局

出  处:《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67-70,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随着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认同,新《合同法》借鉴并接纳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买卖标的物物上或权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合同法》规定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价值。但《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符合《合同法》总则鼓励交易的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

关 键 词:合同法 违约归责原则 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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