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不订立劳动合同的“三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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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春天[1] 

机构地区:[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出  处:《人事天地》2015年第3期46-46,48,共2页

摘  要:基本案情:张某系广西某公司职工,张某于2008年与该公司订立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该公司续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张某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6月,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主张从2012年6月起,可以要求与该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权利 双重享受 协商一致 十二条 案情分析 合同形式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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