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保基金首次列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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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维国 

机构地区:[1]天津市社保中心

出  处:《天津社会保险》2014年第4期3-3,共1页Tianjin Social Insurance

摘  要: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这是继社保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发展,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 键 词: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障事业 公私财物 社会保障待遇 犯罪分子 保险欺诈 十六条 促进作用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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