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与行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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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涛[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3年第6期3-7,共5页

摘  要:成文法与判例法各有利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相互借鉴,这是对两种法律形式利弊取舍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我国,成文法仍作为唯一法律渊源,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目前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行政法为先导,确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是现实选择,因此应重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赋予行政判例的法源地位。建立我国行政判例制度会面临重重困难,当然也存在着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急需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政审判的组织建设,确立我国行政案例的采集和发布机制。

关 键 词:行政判例制度 成文法 中国 法律形式 行政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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