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能力的举证权利与义务  被引量:1

Rights and Duties of Executive Capacity for Showing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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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书萍[1] 王志强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103-107,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人为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缺陷。在制度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能力证明的规定不尽完善,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执行能力的证明不是实务界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是举证权利、义务的问题。举证权力、义务是一套完整的举证权利享有以及举证义务负担的制度。

关 键 词:执行能力 举证权利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中国 举证义务 证据制度 

分 类 号:D92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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