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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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5期3-3,共1页

摘  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评估,2015年8月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特此通知。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医疗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有效期 劳动者 履行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6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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