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审查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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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建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73-7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关 键 词:仲裁裁决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执行人 查封 市人民法院 房产 执行对象 预售商品房 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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