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典中若干新罪名罪过性质的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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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国云[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出  处:《法学家》1998年第3期53-58,共6页The Jurist

摘  要: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这些新增加的犯罪,有的明确了罪过性质,有的没有明确罪过性质。对于没有明确罪过性质的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刑法第186条规定的徇私放贷罪和渎职放贷罪,由于条文中没有明确罪过性质,以至于有的认为是故意犯罪,有的认为是过失犯罪;这些不同的认识,不利于对新刑法的贯彻和执行,而且影响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而所以会得出这些不同的认识,又是由于大家对认定犯罪性质的基本方法的不一致所造成的。因此,认真研究认定罪过性质的基本方法,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刑法,统一认识新增犯罪的构成要件,增强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行为人 犯罪性质 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 严重后果 主观罪过 新刑法典 间接故意 国境卫生检疫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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