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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贵仁
出 处:《哲学动态》1993年第12期31-32,共2页Philosophical Trends
摘 要:试论人格袁贵仁我国学术界现在主要在三个不同领域和意义上理解和运用人格概念。(一)道德人格。在哲学伦理学范围内,人格被理解为道德人格,指人的道德品质,相当于“人的品格”。(二)心理人格。心理学、教育学的人格接近于“人的性格”。(三)法律人格。在法学中,人格是一种权利,类似于“人的资格”。在哲学看来,真正的人是在生理因素基础上由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构成的完整的人,是在历史中行动的人,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在哲学意义上,人的规格,就是具备基本素质、能够从事现实的活动。人格,也就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资格。所谓道德人格、心理人格、法律人格,实际上不过是对活动主体资格的伦理学、心理学或法学的表征或评价。把人格理解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规定联系在一起的。人的主体资格是人的主体性的集中表现、凝结和升华。人有了主体性,符合了主体规格,才具有主体资格和人格。在哲学中.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人格总是能动的,人格主体必然是能动的活动主体;人格的基本特征也包括自主性。“自主”离不开“独立”,所以人们常把自主的人格又称为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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