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资本化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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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秀霞 

机构地区:[1]天津华瑞达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3年第10期22-26,共5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随着楼市调控,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日益紧张,多数企业把开源节流目光转向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上。实践中多数企业融资额占资金总额比重在6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以上,故而利息支出金额很大。如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尽可能多地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关心的一个涉税问题。一、扣除方法简易,与实际支出差异较大目前,房地产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多,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资金链紧张让房地产企业纷纷把目光集中在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上。对于利息支出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如下: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关 键 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利息资本化 利息支出 资本化利息 房地产项目 计算 金融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合同 

分 类 号:F30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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