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法学翻译中看“通用译名”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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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里 

出  处:《法学杂志》1989年第3期39-,21,共2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法学翻译工作者在翻译过程中,经常遇到引用“通用译名”的问题。译者、编者、读者都希望译名统一,稳定和规范。于是“通用译名”便在稳定中通用,至于是否规范,往往易于被忽视。人名、地名、一般“名从主人”,多为音译,并不涉及含义,同一个人名或地名,只要语音大体相符,使用哪一个同音汉字,影响并不太大。但有些专名术语却不同了,要是涉及到原意,如果“通用译名”欠妥甚至有误,通用下去,就很难作到逐渐使译名规范化。下面仅举数例。一、关于Civil Body Polilic的译法。根据《世界历史词典》第62页对《五月花号》的解释,这个术语译作“公民团体”。这显然有误。Civil Body Politic应译为“公民国家”。从这个术语的来历看:1620年,

关 键 词:译名 规范化 通用 世界历史 公民国家 权利法案 翻译过程 翻译工作者 名从主人 译作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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