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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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哲[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出  处:《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116-123,共8页Law Review

摘  要: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关 键 词: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观罪过形式 刑法 归责原则 中国 犯罪构成 累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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