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国企股票期权法律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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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峰[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05年第12期43-45,共3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2005年8月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完成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这说明股权激励制度已经受到我国改革决策层的重视,将成为下一阶段解决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高管激励问题的重要措施。众所周知,股权激励最集中表现就是股票期权制度。但考察现实期权试点实践,仍可发现其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障碍,亟待消解,笔者试析评如下:

关 键 词:股票期权制度 法律 公司型 股权激励制度 国企 股权分置 上市公司 企业所有权 指导意见 联合发布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0.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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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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