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制度中法院和当事人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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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邓娟[1] 

机构地区:[1]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广东广州510725

出  处:《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期143-149,共7页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基  金: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基金资助项目(K3104305)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两大特色:一是“家长式”干预打造了强势法院;二是再审裁决权的“因案制宜”导致裁决权主体多元化。要矫正民事再审结构,实现再审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必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关 键 词:民事再审 衡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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