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东

作品数:14被引量:27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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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更多>>
发文主题:以学生为本法律基础多元教学法诉讼观衡平更多>>
发文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发文期刊:《政法论丛》《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人民司法》《求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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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监督法》之立法构想被引量:3
《求索》2011年第2期147-149,共3页黄旭东 
检察机关是我国独特的"二元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法律监督权。当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现实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发挥更大作用,但原有的法律体系供给不足,检察监督的运作空间有限,所以需要制定《检察监督法》。在立法技术上,《检察监...
关键词:检察监督法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机制 
职业病患者能否请求双重赔偿
《人民司法》2011年第12期83-86,共4页黄旭东 
【裁判要旨】员工因患职业病被确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原则上不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
关键词:职业病患者 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 精神损害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件 用人单位 工伤事故 
论民事检察和解的理性与完善被引量:9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90-94,共5页黄旭东 胡晓霞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民事检察和解之研究"(22396032);项目负责人:黄旭东
当前,司法系统正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检察和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创新形式。考察其发展历程和实际运行情况,充满着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从民事检察和解的运作基础来看,其立足于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效力应得到肯...
关键词:民事检察和解 价值理性 工具理性 效力理性 司法和谐 
公证效力误区之辨析被引量:10
《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74-78,共5页陈桂明 黄旭东 
将公证效力分为证据力、执行力和实体法效力这三大效力是恰当的,应予以坚持。我国奉行实质公证理念,公证书不须质证;公证的执行力对保证人应限制适用,对债权人的约束则是不得起诉,而作为公证执行力的启动环节,执行证书制度在理论和当前...
关键词:公证效力 证据力 执行力 实体法效力 
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大化被引量:3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32-34,共3页黄旭东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7121320)
随着海洋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求偿主体日趋多元化,公共利益纳入保护的范畴.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面临着起诉难、起诉混乱、诉讼主体缺失的窘境,为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立足现实,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确立公...
关键词:海洋环境损害赔偿 原告资格 公益诉讼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之探讨被引量:1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46-49,共4页黄旭东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7121320)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特定类型的海事纠纷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现行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在案件类型、可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范围、数量、管辖协议形式及默示协议管辖等方面存在着若干问题,应通...
关键词:海事诉讼 明示协议管辖 默示协议管辖 
法律基础课的问题与应对被引量:1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4期139-140,共2页邓娟 黄旭东 
文章分析了法律基础课面临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法律基础课应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德育理念,及时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适应时代的发展,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以实践育人。
关键词:法律基础 以学生为本 多元教学法 
论民事再审原则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3期174-175,179,共3页黄旭东 邓娟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资助项目"民事再审程序之研究"(K3104305)的阶段性成果。
再审原则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提性依据,与基本原则、再审目的、司法政策三者皆有关联。文章考量了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应从法理念做深层次分析,重新整合我国的民事再审原则。
关键词:民事再审原则 诉讼观 审慎原则 衡平原则 
关于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问题研究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3期164-165,168,共3页邓娟 黄旭东 
确立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法的公平价值。我国现行破产法实际上遵循的是企业破产主义,将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文章考察了商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历史沿革,并从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探讨了我国建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
关键词:个人破产 商自然人破产 破产能力 
论民事再审制度中法院和当事人之衡平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期143-149,共7页黄旭东 邓娟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基金资助项目(K3104305)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有两大特色:一是“家长式”干预打造了强势法院;二是再审裁决权的“因案制宜”导致裁决权主体多元化。要矫正民事再审结构,实现再审制度的司法救济功能,必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关键词:民事再审 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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