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制度衡平性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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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邓娟[1] 

机构地区:[1]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

出  处:《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6年第6期41-44,共4页

基  金: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资助项目<民事再审程序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K3104305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强法院、弱当事人”之状况有违诉讼法理,不仅案件的发动机制缺乏科学性,而且审理过程出现裁决权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性缺陷要得以矫正,须重新调配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注重衡平。

关 键 词:强势法院 因案制宜 衡平 民事再审制度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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