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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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喆吉 

机构地区:[1]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处:《工会博览》2006年第24期13-13,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4年4月份到某单位任固定资产管理员,月薪2400元。双方于2004年7月份签订了至2005年7月4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马某继续在本岗位工作。2005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日,该单位发生库房被盗事件,第二天马某早晨上班时发现该情况后向单位卜级报告,该单位向公安局报了案,案件一直未侦破。2006年2月,该单位做出《关于库房被盗事件的处理决定》,要求马某于次日下午交接工作。之后在重新分配工作前接待岗人员处理,待岗期间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人员 固定资产 劳动合同 岗位工作 交接工作 分配工作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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