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程序的诉讼化回归路径初探  被引量:8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Litigation Regression of China’s Commut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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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海青[1,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 [2]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720

出  处:《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36-38,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减刑是对原裁判内容的更改,应归属审判权范围,其在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行为。而我国减刑程序以行政化方式运作,其表现及弊端包括无控诉审判,违背控审分离原则;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服刑人和被害人没有参与机会,损害其正当权利;人民检察院监督滞后、软弱,影响监督效果;审结期限规定不完整,损害法律权威等。应当对我国减刑程序进行诉讼化设计,克服这些问题,还原减刑制度之制度精髓。

关 键 词:减刑程序 诉讼化 路径 回归 控审分离原则 监督效果 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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