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行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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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斌 

机构地区:[1]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海关》2007年第4期33-33,共1页

摘  要:2003年8月9日,国内企业天津市福达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先锋胶囊的售货合同,货物总值290万美元。2004年3月,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以电传形式开立的以福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0万美元。同月16日,里昂天津分行发电给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核对密押,同日收到总行的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3月30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开证行对信用证的第一次修改,里昂天津分行于4月1日发电报给总行核对修改后的信用证密押,当日收到总行回复电报,证实密押正确。

关 键 词:里昂信贷银行 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分行 责任 义务 知行 信用证 国内企业 

分 类 号:F835.654[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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