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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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卫华[1] 杨中伟[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  处:《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7年第7期5-6,共2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我国的教育关系正在由政治化、行政化的教育关系向平等化、市场化的教育关系转化。传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的制度已与市场化、平等化的教育法律关系不相协调。申诉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已大大削弱,需要建立新的救济途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若将以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交与其中一方的上级部门来复议解决,这显然具有偏袒性,难以保证其结果的公正性,因为它不是第三者的身份,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教育关系 法律思考 仲裁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 教育法律关系 平等化 法律基础 救济途径 

分 类 号:G456[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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