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在处理所得税上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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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德萨[1] 

机构地区:[1]重庆交通大学财经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9S期293-293,共1页

摘  要:新旧企业所得税准则及制度在会计处理上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准则改变了原会计制度中可选的多种处理方法,即禁止使用应付税收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实质为利润表债务法),规定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改变不仅是方法的改变,重要的是一种观念的改变。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更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采用一种财务报告使用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些交易和事项的结果。遵循会计报表概念基础中的资产负债观,注重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规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真实、公允原则,确保所得税费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关 键 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 企业所得税 差异分析 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信息真实 纳税影响会计法 财务报告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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