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之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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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晓华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70-73,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必要与可行性探讨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2004年8月,鲍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房地局颁发给其岳母吕某的房地产权证,理由是其妻廖某未经其同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让给吕某。法院依法追加了廖某及吕某为本案第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原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廖某一人,并且廖某称此房系其父母原房屋拆迁而得的安置房,属于其婚前财产;而吕某称,此安置房原本就属其所有。鉴于系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等问题尚待民事诉讼解决,法官向原告作出释明,要求其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告予以拒绝,认为法院可以一并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关 键 词: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房地产权证 行政案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 房屋转让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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