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立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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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涛 

出  处:《基础教育课程》2008年第5期64-64,共1页

摘  要:河北省有关部门日前出台规定,河北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最长为8年。根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逐步推开县域范围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鼓励城镇50周岁以下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县域内向农村学校流动。

关 键 词: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校长 教师交流制度 河北省 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男教师 学校流 女教师 

分 类 号:G522.3[文化科学—教育学] G637.1[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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