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生活的主体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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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杲[1] 张慧君[1] 胡远超[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吉林大学经济信息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3期26-29,共4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KS024)

摘  要:精神生活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相对于作为客体的自然和社会来说,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活动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能力和特性;这种能力和特性是通过不同主体自由自觉地选择自己精神生活的对象体现出来的,因而主体的这种自主性、选择性、差异性和自由性能力与特性就构成了人的主体性。强调主体性,就是强调人的能动性,强调人的意志、能力、创造性,强调人的力量,强调主体结构在历史运动中的地位和价值。精神生活的主体性原则,就是要求在精神生活中不能仅仅把人看做客体,而是要恢复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中心,更要尊重人的主体价值,发挥人的主体力量。

关 键 词:精神生活 自主性 自由性 选择性 差异性 

分 类 号:B014[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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