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应计算为经济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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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大要 王芳 

机构地区:[1]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保障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6期71-71,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 赵某服役两年后于2002年12月退伍,被安置在某造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订至2009年5月1日。2007年2月,赵某因被查出患有重度肝病住院治疗。2007年9月医疗期满后,造船厂以赵某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企业只按赵某在造船厂的5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且对医疗补助费不予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造船厂按7年工作年限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医疗补助费 军龄 劳动合同 造船厂 医疗期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F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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