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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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兴无[1] 

机构地区:[1]江苏工业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7期32-3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江苏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批准号:D/2008/01/045)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投资业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入账价值)与按税法确定的计税成本(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除了例外的情形,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依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投资当期的企业所得进行纳税调整。本文拟对这两个方面的处理进行探讨。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税务处理 初始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初始投资成本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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