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从“孟母堂”事件谈起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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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洪涛[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16-24,共9页Law Review

基  金: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大学生申诉制度"(项目编号:XJK06CGD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孟母堂"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义务教育"本质的深入思考和讨论,其间对学习权性质与内涵的剖析又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义务教育之"义务"是国家和父母等监护人的义务,义务教育之"义务"是"教育义务"而非"就学义务"。义务教育作为学习权的"制度性保障",暗含着"在家教育"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有着学习自由权和学习社会权的二元构造,并且父母等监护人亦享有一定程度的"学习自由分享权"。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学习权 在家教育 

分 类 号:G632.0[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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