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教育督导监督职能演变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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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朋 

机构地区:[1]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出  处:《基础教育改革动态》2008年第20期33-37,共5页

摘  要:荷兰《宪法》第23款强调:教育应成为政府始终关注的焦点,即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成为教育督导团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学校创办自由、教学组织自由和教育信念自由。从1998年开始,随着政府为确保教育质量的全员性、公平性和建立多样化的有效动力机制的确立,努力建构一种促进学校自我管理制度体系,荷兰教育督导机构监督职能开始以自我评估标准发展为一种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关 键 词: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质量监督 职能演变 荷兰 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 《宪法》 教育信念 

分 类 号:G526.4[文化科学—教育学] G63[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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