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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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媛媛[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

出  处:《浙江金融》2008年第10期25-26,共2页Zhejiang Finance

摘  要: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议问题 非法集资行为 金融管理制度 企业债券 集资诈骗罪 社会稳定 行政手段 

分 类 号: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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