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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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辉 

机构地区:[1]山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9年第5期111-111,共1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关 键 词:职工福利费 余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 汇算清缴工作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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