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与取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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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1] 姚润皋[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南京大学哲学系

出  处:《江海学刊》2009年第4期229-233,共5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颠覆:一次是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当中分离出来,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另一次是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进行了翻转,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相反。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源于市民社会因素对于国家、法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市民社会构成了不同法治道路的分水岭,我国因为并不存在独立的、体制性的市民社会力量,必然会选择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然而,参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想和目标,以一种发展的视角来看,建构具有我国特点和价值判断的市民社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我们的法治化进程是有力的推动和完善。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 政府推进 价值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G633.8[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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