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的理论界定与适用限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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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佑勇[1] 解瑞卿[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130-133,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C0802

摘  要:随着公域治理模式的转型,行政和解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对行政和解概念的界定,应当以行政争议为参照物,既包括行政过程中的和解也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就其性质而言,行政和解必须以双方的平等自愿为基础,其本质上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契约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和解涉及到公权力的处分,因此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 键 词:行政和解 行政争议 行政裁量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6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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