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是否需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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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09年第9期47-47,共1页

摘  要: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1日到期。目前我正在产假中,公司决定将我的合同期延长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公司该与我签从2009年6月2日始的新合同还是将原合同延续?会影响合同到期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吗?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女职工 公司 哺乳期 合同期 补偿金 产假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7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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