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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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俊仁[1] 孙培怀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2]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白芬子初级中学

出  处:《中国教师》2009年第23期7-9,共3页Teacher’s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教师社会与经济地位研究”(项目批准号:05JZD0003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此处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际上仅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因为《意见》还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由义务教育学校制定。

关 键 词:义务教育学校 绩效工资 分配办法 法理分析 学校领导班子 《意见》 教育部门 社会保障部 

分 类 号:G526.7[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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