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观照下的我国法律英译——以《公司法》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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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道华[1] 刘蔚铭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张家界427000 [2]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5期167-169,共3页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

基  金:湖南省2010年教育厅科研项目(10C1116)

摘  要: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文本为中心,译语文本与原语文本在各方面的"对等"为译文的标准。与传统译论不同,目的论追求实现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的交际功能。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文化、制度、概念等存在巨大差异。以我国《公司法》为例,目的论为我国法律英译提供了宏观的理论框架,而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为法律英译提供了具体的策略和方法论指导。

关 键 词:目的论 法律英译 目的法则 连贯法则 忠实法则 《公司法》 

分 类 号:H31[语言文字—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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