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的国家教育督导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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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志敏[1,2] 

机构地区:[1]全国政协 [2]武汉音乐学院

出  处:《教育与职业》2011年第19期7-7,共1页Education and Vocation

摘  要: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其他教育评估制度”,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问题,使得教育系统中专司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督导机构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教育评估制度 督导体系 国家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法》 法律地位 教育体制 教育系统 

分 类 号:G647[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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