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对抗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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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志刚[1] 

机构地区:[1]景德镇陶瓷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1021-1037,共17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江西省社科"十一五"规划项目"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项目编号:10FX20)

摘  要: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关 键 词:准不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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