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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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舒丹[1] 杨馨[1] 

机构地区:[1]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现代企业文化》2011年第23期93-94,共2页Modern Enterprise Culture

摘  要:自愿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将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尤其在我国当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更应该加强自愿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所在。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立法 平等原则 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 弱势地位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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