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变更工时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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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永琦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9期68-68,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小秦等十几人被某轮胎厂录用,双方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随即要求小秦等十几人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关 键 词:综合计算工时制 擅自变更 企业 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 工作时间 合同履行 轮胎厂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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