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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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昌 吉靖华 

机构地区:[1]江苏省兴化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期68-68,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王某系某银行员工,2007年10月到该银行上班,从事柜员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或与银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银行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王某要支付给银行24个月本人工资的违约金;银行在王某离开后,以其离开单位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逐月给予王某两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关 键 词:银行柜员 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期限 月平均工资 2007年 责任 终止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条款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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