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不应妨碍”及其与“让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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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裕文 

机构地区:[1]广州潜水学校

出  处:《航海技术》2012年第2期19-20,共2页Marine Technology

摘  要:船舶之间的责任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可分为下列4种情况:①一船给另一船让路: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五条(交叉相遇)、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②两船各自采取避碰行动:第十四条(对遇)、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关 键 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不应妨碍 让路 能见度不良 交叉相遇 避碰行动 行动规则 帆船 

分 类 号:U675.96[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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