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性为本——教育须秉持“自然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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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曼[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出  处:《教育发展研究》2012年第8期I0001-I0001,共1页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摘  要:“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维中也不能走出自然。”“自然法是宇宙间的根本大法。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不和自然法和谐一致,那么它们将没有法律的特征。”同样,如果教育不与存在于人身上的“自然法”和谐一致,它也将从根本上不具有教育的特征。

关 键 词:自然法 教育 天性 根本大法 和谐 产物 

分 类 号:G40[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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