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叶欣[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2年第11期53-54,共2页Journal of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摘 要: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更是教育教学活动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推动者。目前,在广大教师队伍中缺乏教育法律素养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问题:缺乏对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缺乏正当合理的学习渠道,从而导致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教育法律纠纷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修养,需要更新理念,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经常性开展教育法律课程培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师们的教育法律修养。
关 键 词:教育法律素养 教师队伍 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法律法规 法律修养
分 类 号:G40-011.8[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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