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好处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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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忱 

机构地区:[1]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2013年第4期68-68,共1页Human Resources

摘  要:2011年初,于某等三人应聘到某商场从事促销工作,但该商场一直没有与她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商场与她们口头商定,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小时工资为13元,于某等三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2012年底,该商场突然通知她们三人终止用工。她们随即要求该商场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结合上述案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初步判断,于某等三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个数 促销工作 经济补偿 商场 工资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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