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混合身份共同犯罪中犯罪性质的认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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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岿[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时代经贸(下旬)》2013年第5期211-212,共2页Economic & Trade Update

基  金: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外贸实务中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研究》(编号:SK2012B051)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信用证诈骗混合身份共同犯罪中犯罪性质的认定根据主要存在着特殊身份说和主犯决定说之争,但它们都具有无法克服的严重缺陷从而均不可取。实际上,这种内外勾结的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其犯罪性质有时决定于“内”,有时则决定于“外”。因此,决定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性质的应当是信用证诈骗共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内容,特别是结构。但对信用证诈骗共犯行为的定性,不可能超出各共同犯罪人所触犯的相关罪名的范围,但到底定那一个罪名,应看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那一个客体。

关 键 词:信用证诈骗 混合身份 共同犯罪 犯罪性质 根据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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