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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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付标[1] 李玫[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0期82-89,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以及场外市场的建设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基础法律关系正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地位逐渐不平等,致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实需求凸显。从根本上说,投资者适当性是在证券销售和推荐领域平衡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投资者保护制度。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适用于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存在专业信赖的领域;也是一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而非合格投资者制度;还是一项证券监督管理制度,而不是对投资者的管理制度。

关 键 词:投资者适当性 信义义务 投资者保护 证券监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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