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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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楠[1] 潘重阳[2]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 [2]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期92-9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海商法与民法的规则冲突与契合:以船舶物权法为例"(项目编号2013GCXXL06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大连海事大学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海商法实证研究"(项目编号:31320133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何种路径使抵押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经笔者分析,在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一方面确认转让合同有效,一方面意图阻止该财产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不合逻辑。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也许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本意,但这样不利于受让人、有碍财产流通,在比较法上也难觅支持。自立法论而言,应放开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藉由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保护抵押权人不受侵害。

关 键 词: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人 船舶买卖 财产转让 抵押财产 所有权变动 内容提要 物权变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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