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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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培元[1] 程洁[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预告登记 司法处理 查封 法院 优先受偿权 登记部门 预购商品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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